在飲用水源保護區施用高毒農藥,最高可罰1萬元;從事規模化畜禽養殖,最高可罰50萬元……日前,《安徽省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條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對之前的草案進行了進一步修訂。
新條例加大了對飲用水水源環境違法行為的治理力度,修改了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準保護區內生產生活的禁止行為,增加了施用高毒高殘留農藥、經營性取土和采砂、規模化畜禽養殖、船舶停靠等對飲用水水源可能造成污染的禁止行為。《條例》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準保護區內施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將會被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1 萬元以下罰款。在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堆放化工原料、危險化學品,從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新安晚報、安徽網記者 劉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