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月24日訊食品安全一直是社會各界廣為關注的安全問題,尤其是歲末年初之際,餐桌上的食品安全牽動著千家萬戶。近日,惠安縣法院審理一起私自從事生豬屠宰的案件。
廖某伙家住惠安涂寨某村,在自家店鋪以販賣生豬肉為生。去年5月的一天,惠安縣農林局執法大隊聯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市場檢查時,在廖某伙家中當場查獲其正在銷售的未經檢驗檢疫的生豬肉82斤。
原來,在去年1月至5月間,廖某伙多次向林某波經營的生豬養殖場購買生豬共60頭,但是廖某伙出于方便及經濟的考慮,未按法律規定將購買的生豬送至國家定點生豬屠宰場進行檢驗檢疫和屠宰,而是直接在該養殖場私自屠宰后銷售。惠安縣價格認定局對廖某伙私自屠宰的生豬價值作出認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托相關技術中心對其涉案生豬肉的抽樣品進行檢測,未檢出動物疫病的病原核酸。公安機關從廖某伙家中提取并扣押到其用于記錄豬肉銷售情況的本子1個。
經審理,惠安縣法院認為廖某伙以營利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私自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非法經營數額計139128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因廖某伙有一定的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符合宣告緩刑條件,可對其適用緩刑。故判決廖某伙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及沒收違法所得。
法官說法:
私自屠宰販賣生豬構成非法經營罪
隨著豬肉價格的上漲,一些不法商販為謀取利益,沒有遵守國家關于《動物防疫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私自從周邊生豬養殖場購買生豬并自行屠宰販賣,其行為不僅對群眾的餐桌安全造成隱患,破壞食品安全監管制度,也嚴重擾亂市場經營秩序,更觸犯刑事法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本報記者 林揚陽 通訊員 石藝娜)













